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浙江舟山海关官网发布《关于义乌市运恒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略“WAHL”商标标识理发剪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舟关知字〔2018〕039号)》称,义乌市运恒产品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金华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电线、开关等货品,报关单号019。海关经查验,发现有720个理发剪标有“WAHL”商标标识。该批货品货值人民币28800元。美国华尔推剪公司以为上述标有“WAHL”商标的理发剪归于侵略其“WAHL”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向舟山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舟山海关经查询,当事人出口的理发剪上运用的商标,与美国华尔推剪公司注册的“WAHL”商标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署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买卖资料、涉案货品图片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舟山海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